规章制度 ¯¯¯¯¯
维修管理

温州医科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时间:2022年11月15日 访问次数:

温医大20219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绿色学校建设,创建生态文明型校园,精细水电管理,提高水电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更好地为学校各项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节约用水用电方针,遵循安全、计划、节约、方便的原则,积极推广用水用电新技术、新措施,减少资源浪费,开展计划用水、用电及节约水电宣传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我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绿色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领导全校的水电及能源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发展处。

第五条 后勤发展处是学校水电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水电管理的政策、法规要求,具体负责全校的用水用电实施管理和监督,水电设施的改造及水电费用的收缴,全校水电规划、水电设施的新建、改建、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 绿色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绿色校园的创建,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全校水电计划分配、大功率电器购买审批、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节能技改方案制订等工作。

第七条 水电管理工作实行绿色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后勤发展处、各部门单位三级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水电用户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水电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节能工作,实施节约措施,监督检查单位内部各用户的用水用电情况。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后勤发展处负责校区水电管网及基建工程水电系统的规划与建设;负责全校正常供水供电和水电设施的巡查、规划组织实施、抄表、计费等管理工作及校区水电管网资料建档工作。

(二)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由后勤发展处参与前期规划论证,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须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如有变化,必须进行充分论证。项目开工前,须经后勤发展处参与图纸会审后方可实施。须有后勤发展处参与施工技术协调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须向后勤发展处提交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处负责管理、保修,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交后勤发展处统一管理。

(三)校内改造项目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应事先将设计图交由后勤发展处审核后方能施工。

第九条 水电设施管理及维护

(一)后勤发展处负责全校供水供电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水电安全巡查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后勤发展处应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二)购买大功率电器设备须经后勤发展处技术人员现场勘察审批后方能采购。另行增加线路的可委托后勤发展处负责施工,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支出。

(三)全校水电用户使用的水电表由后勤发展处负责管理,安装、拆迁应报后勤发展处批准备案。

第十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学校经营单位一律实行按表计量,每月按时到后勤发展处办理水电费确认手续,并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水电费。

(二)基建项目施工产生的水电费按施工合同执行。

(三)在校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须到后勤发展处审批并统一安装水电计量器具方能使用,按有关条款缴纳费用。相关职能部门与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水电费收缴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不得私自乱接或更改供水供电线路。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办公室、实验室等公用场所使用与办公、实验无关的电器。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占用变电所、水泵房、强弱电间等水电保障关键部位,严禁在上述位置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十四条 后勤发展处安排专人负责节水节电管理工作,定期向部门、单位公示用电用水情况,并根据情况制定合理的用水用电计划和措施,逐步推进水电定额管理。要加强全校性的节能宣传工作,做好水电使用监测、分析、统计和通报公示,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要积极采用先进节能设备,推进新技术节能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节水节电管理,空调、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加热器等设备应尽量减少待机时间,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对非教学科研用途的大功率电阻丝加热设备及高能耗取暖设备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审批及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单位水电设施管理,发现跑冒滴漏要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要及时向后勤发展处反应。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范围内的节能设备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严禁破坏或私自拆除学校安装的各类节能设备。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绿色学校建设,创建生态文明型校园,精细水电管理,提高水电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更好地为学校各项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节约用水用电方针,遵循安全、计划、节约、方便的原则,积极推广用水用电新技术、新措施,减少资源浪费,开展计划用水、用电及节约水电宣传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我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绿色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领导全校的水电及能源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发展处。

第五条 后勤发展处是学校水电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水电管理的政策、法规要求,具体负责全校的用水用电实施管理和监督,水电设施的改造及水电费用的收缴,全校水电规划、水电设施的新建、改建、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 绿色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绿色校园的创建,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全校水电计划分配、大功率电器购买审批、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节能技改方案制订等工作。

第七条 水电管理工作实行绿色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后勤发展处、各部门单位三级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水电用户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水电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节能工作,实施节约措施,监督检查单位内部各用户的用水用电情况。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后勤发展处负责校区水电管网及基建工程水电系统的规划与建设;负责全校正常供水供电和水电设施的巡查、规划组织实施、抄表、计费等管理工作及校区水电管网资料建档工作。

(二)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由后勤发展处参与前期规划论证,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须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如有变化,必须进行充分论证。项目开工前,须经后勤发展处参与图纸会审后方可实施。须有后勤发展处参与施工技术协调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须向后勤发展处提交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处负责管理、保修,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交后勤发展处统一管理。

(三)校内改造项目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应事先将设计图交由后勤发展处审核后方能施工。

第九条 水电设施管理及维护

(一)后勤发展处负责全校供水供电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水电安全巡查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后勤发展处应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二)购买大功率电器设备须经后勤发展处技术人员现场勘察审批后方能采购。另行增加线路的可委托后勤发展处负责施工,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支出。

(三)全校水电用户使用的水电表由后勤发展处负责管理,安装、拆迁应报后勤发展处批准备案。

第十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学校经营单位一律实行按表计量,每月按时到后勤发展处办理水电费确认手续,并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水电费。

(二)基建项目施工产生的水电费按施工合同执行。

(三)在校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须到后勤发展处审批并统一安装水电计量器具方能使用,按有关条款缴纳费用。相关职能部门与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水电费收缴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不得私自乱接或更改供水供电线路。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办公室、实验室等公用场所使用与办公、实验无关的电器。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占用变电所、水泵房、强弱电间等水电保障关键部位,严禁在上述位置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十四条 后勤发展处安排专人负责节水节电管理工作,定期向部门、单位公示用电用水情况,并根据情况制定合理的用水用电计划和措施,逐步推进水电定额管理。要加强全校性的节能宣传工作,做好水电使用监测、分析、统计和通报公示,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要积极采用先进节能设备,推进新技术节能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节水节电管理,空调、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加热器等设备应尽量减少待机时间,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对非教学科研用途的大功率电阻丝加热设备及高能耗取暖设备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审批及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单位水电设施管理,发现跑冒滴漏要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要及时向后勤发展处反应。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范围内的节能设备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严禁破坏或私自拆除学校安装的各类节能设备。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发展处负责解释。